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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8  研究经文(二)

 

写在教学前:

有关经文的神学研究,决不是一件简单速成的事,我们在这里仅仅只是提供入门的引导。不忘记提醒学生,一方面珍惜历世历代以来,神藉着祂忠心的仆人们所留下的神学著作;一方面也要记住,这将会是我们一生的研究。教材中所提出的“以经解经”原则,虽然常被提及也容易明白,却盼望学生能正确地运用;律法和福音的分析,则是一种很有用的观念,并且可以成为一项提醒我们免于陷入律法主义的有效工具。教师在备课时亦可参考本单元所附的指定阅读文章。

 

本单元目标:经过本单元内容的学习后,学生将可以

  1. 知道“以经解经”原则的真义并能正确地应用。
  2. 明白律法与福音的区别及其关系。

 

到目前为止,我们尝试在训练自己,设想自己回到经文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中,回到其文化环境中,回到其字义和句法关系中,期盼因而能回到原作者的思想和目的中。在上一个单元的各个步骤中,藉着归纳法而得到的初步了解,加上由演绎法的运用,和研究资料互动交流而产生的深度了解,帮助我们对经文的原初含义能作出最后的决定。由此可知,若要明白经文的“意义”,归纳法和演绎法两方面的研究必须要一起配合使用。

 

三、神学的研究

 

以上的努力,无论如何仍集中在发掘经文的意义上,解经的任务却要求我们继续找出它今日的信息。接下来的一个步骤,我们将要从经文的意义(圣经的意思是什么),迈向今日的重要性(圣经今天对我们的意思是什么)。这个部分的神学研究会是解经阶段的顶点,并成为一个转接处,可以协助我们过渡到应用的阶段。

  • 经文与神学文脉的探讨

在我们对解经结果作相关的应用之前,有必要透过该段经文和圣经的其他经文,以及整体神学系统的关联性等来引导我们的思路。这正是要避免陷入到仅仅依靠一段经文就建立起自认为正确的教义,或做出专断声明的错误。

所有的教义应当与整体圣经的教导吻合,必须建立在一切相关经文之上。换言之,单凭一卷书的某个声明,或某段难以明白的经文,并不可以推翻掉依靠许多经文建立起来的教义。对于正在研究讲道经文的我们,必须明白,我们眼前所专注的这一段经文,很少有机会包含所涉及教义的整个理论。圣经作者常是针对特定的情况,将某项范围很广的教义,应用在一个特殊的问题上,而强调那个教义适用于当时状况下的某一方面(如在保罗的书信中,大多是因事而写,针对当地教会的困难与问题,而不是着眼在教义的全面综合讨论)。“以经解经”的运用将有助于我们在这方面分析的进行。

“以经解经” 这个“经” 字有双重的意思,第一个“经” 字是指全本的圣经(但是,仍然要强调,真正神的话是有别于信仰的传统或是先入为主的神学概念),第二个“经” 字是指部分的,一节或一段的经文。“以经解经”的意思就是:以整本圣经作为背景和指引,来了解部分的经节。一般情况下,在先前的经文研究过程中,我们有可能已经留意到圣经中别处的平行经文,甚至也可能查考了对同词、同类或同事件描写的经文。“以经解经” 的方式,让我们从对照经文中,先查同卷书,再查同一作者的其他书卷,最后考虑整本圣经,为要使真理叙述得完全,增加在解释和应用上的正确度。另一重要性,在于“以经解经” 可以使用意义清楚的经文,来解释含义难明、不明的经文,从而显出经文间的和谐性,和教导的一致性。

给老师:针对启示渐进性的说明。神向祂子民的启示有阶段性,在圣经写作时期,启示不断有新的开展。从旧约到新约,真理一脉相承,可是神的启示却是“渐进性”的。在其过程中渐渐趋向最明白的意义,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也是一层层加上去。然而,后面的经文并不是要取代前面的,而是澄清之前的经文,故使整个启示更加完全。有了这点认识,我们就会留意各个教义或神学主题,在圣经中的历史发展,也会更适当地使用“以经解经”的原则。在明白经文神学意义的工作上,神学词典将成为非常有用的工具书,老师亦可视班上情况予以介绍使用。

 

  • 律法与福音的分析

神的话以律法和福音的双重形式向人展现。我们若能在经文中对律法和福音作仔细的区分,正确理解它们彼此间的真正关系,不仅自己可以看出,常常隐藏在表面矛盾后的神的工作,更可以为会众明确指出,神启示的十架真理。虽然目前的神学论述著作中,不多见到在这方面的专题研讨,但是,它对中世纪教会重新发现因信称义的贡献却是具关键性的影响。马丁路德除了看出律法与福音是所有基督教神学、事工和生命的基本原则,甚至毫无保留地指出:“全部圣经和全部神学的认识都建基于我们对律法和福音的准确诠释。”

律法和福音同是神的话语。人从被创造起就已经知道神的律法(罗2:14),这原是表明神的爱,是为了人的好处,要叫人能分享神的爱而赐下来的。可是,人堕落之后,律法(本是神永恒的旨意)与人的关系基础发生变化,人心中自然律法的亮光被人罪恶的欲望掩盖了。因此神被迫藉着摩西向以色列人颁布成文的律法,以显明并提醒人们在其心中原有的律法。现在,神的旨意变成了对罪人有特殊意义的“律法” ,律法对罪人尽管有类似缰绳(约束罪恶,维持秩序)和镜子(使人知罪,驱使人就近基督)的功能,却不会亦不能帮助人成义。律法提示人的罪恶,不断地指控人,并把人交到神的震怒、审判和永死之下。

律法并不是神话语的全部,也不是神最后给人类的判词;它的威胁、审判和谴责不是目的,而是神手中的工具。正确地说,律法是为福音而有的:为要带领人进入美好的福音应许里。福音是神在基督里的应许,它宣布律法上的一切要求都已经在十架上受死的耶稣基督里得到满足,它宣布了罪得赦免。福音就是这个好消息。由于基督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受苦、受死,我们因此得以脱离罪咎、惩罚,和罪的权势,并且永远得救。

律法和福音,两者之间的确存在着不同和对立,但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律法使我们知道自己真正有罪的状态,并将我们放在神的仇怒和审判之下,没有律法,我们就不会渴望福音,所以律法是福音的前提。福音带来罪的赦免,而罪唯有在律法下才能显露出来,对律法的宣讲直接指向了福音,并引导我们趋向福音,所以福音假定了律法。这种互为表里,成为一体的关系也表现在以下的说法:只有藉着律法,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感激,和抓住福音;同时,也只有在福音的基础上才可能健康地了解、喜爱,和服从律法。

因此,道的宣讲必定是宣布律法和福音两者。在教会里也必须要同时保留这两者:在律法下的焦虑和痛苦;在福音下的医治和欢乐。在经文的研究过程中,若能敏锐并正确识别其中的律法和福音,深信必能有助于维持教义的纯洁和切中圣经的真理。

  • 判断应用的原则

对一段经文的静态研究,明白它原来的意思,本身并不是目的;最终的目标是要从经文走到应用,让神的灵所默示的话语,以新鲜而满有活力的方式向今日的我们说话。相信在一路走来的研究过程中,你一定还记得,这正是我们一开始就提醒,需要谨记在心的两个目标之一。现在,就让我们专注在这个议题上。

解经讲道所强调的,是将应用建立在经文的原意上;它所宣讲的必须是神所默示的信息,而不是我们对经文主观的强解。所以,当我们应用一段经文时,要与它在原初背景中的用法一致。这会引导我们再一次回顾经文的生活背景,判断经文背后的状况:包括所面对的环境与需要、经文原初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何、作者盼望得到的是什么效果等。以上种种状况,必然促使圣经作者采用某些神学原则来解决某个问题,或是针对原来读者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除了发现这一切的关联,我们还要在会众现今的生活中,寻找类似的状况,而对经文应用的发挥正是出现在这一过程中。

由此可见,解经讲道的呼召同时也是牧养工作的呼召。我们必须更多地接近我们的会友,去了解他们的感受、需要和问题。当我们愈能敏锐察觉到会众的需要,就愈能掌握经文的应用,会众也就会愈容易对圣经的教导有反应。准确分析会众的需要,和精确解析经文一样重要。如果我们能花时间诠释经文原来的意义,又能用心去了解会众,发现他们生活中特殊的状况,在讲道的应用上就一定能针对问题而谈,且能对准人特定的需要提出建议方法,让圣经在会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

虽然在一篇讲道的结论中,经常包括个人的应用,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应用都得留到最后。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一边讲解经文一边予以应用。似乎凡是值得讲明的段落,就会有值得应用的,而且要马上应用。如此,我们就会在经文和现代情景中来来回回,所发展出的结构,既包括经文本身的说明,也包括对今日的应用。

以上所谓的“研究” ,提到了不少方法、观念、原则,也涉及到参考工具书、制成表格、记录观察所得等等。但是,如果这些仅仅只是工作,哪怕是做与神话语有关的工作,若没有祷告,就是不相信神。我们必须认真做研究,同时勤于祷告;一方面研读经文、严谨思想,并决心寻求了解,一方面在祷告认罪之中谦卑自我。在整个经文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随时祷告,谦卑地呼求神用真理的灵启发我们,照明我们心中的眼睛。如此联合研究和祷告的默想,也将会贯穿到整篇讲章完成为止。

 

给老师: 有见于愈来愈多的年轻同工投入讲台的侍奉,为要能彼此扶持,互相激励,也应该在资源方面分享,并注重同工间恩赐和经验的交流。我们除了在本课程学习的后半段会让同学们经历到在宣讲方面的实际互助,也不妨提醒他们,有关集体准备讲章的可行性。地区性的同工,在交通许可的情况下,若能每月一次聚在一起半天或一整天,对预先拟定的主日讲道经文一同进行解经的研究。视参与的人数,可以全体一起,也可以分组的方式。在研究拟出讲道大纲之后,大家还可以评论和建议,并且提供可行的例证。当然,每一位仍必须回去准备自己最后的讲章,每一位也都有其各自面对的会众,但在集体准备中所收获的,必能大大有助于每一篇即将要被宣传出来的讲章。

课后作业  指定阅读:“律法与福音”

 

指定阅读  律法与福音      摘录自《律法与福音》 华达博士著

 

律法与福音的分别,并不是指福音是神圣的道理,律法是人的道理。其实,这两种都记载于圣经里,都是永生上帝的话语。

不要以为,福音是我们所需要的,律法则不是;这样说来,好像律法是附加的,可有可无。其实,两者同样重要!没有律法,便不能明白福音;没有福音,律法对我们一点好处也没有。

不能说律法是旧约的教训,而福音是新约的教训;实际上,在旧约中可以找到福音,而在新约中也可以找到律法。

亦不能说,律法与福音有不同的目的。若说:福音之目的是使人得救,律法之目的是定人的罪,这也是不对;因两者之最终目的,都是叫人得救。自从始祖犯罪后,单凭律法不能带人进入永生;但律法能预备人接受福音。再者,藉着福音,我们得着能力,在某程度上遵行律法。

我们也不能说律法与福音是互有矛盾的,不,圣经是没有矛盾的!两者看来虽然截然不同,但却是能和谐共处。

最后要指出,并不是只有福音才是基督徒所需,律法对基督徒也是很重要的。实际上,若有人忽略了其中一种道理,他就再不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了。

律法和福音的真正分别在:启示方法、内容、应许、威吓性、功能与果效,和传扬的对象。现详细说明如下:

第一,向人启示律法和向人启示福音,方法是不同的。人被造时,律法已写在人的心里,因为始祖犯罪,写在人心的律法显得模糊,但仍未完全抹掉。当一个完全否认有上帝存在的人,听到律法,良知会告诉他,这是正确的。当听到福音,他的良知不能告诉他这是正确的,反会激怒了他。恶行昭彰的仆人也承认他应该遵守律法。为什么呢?因为律法已记在他心里。然而,当我们传福音的时候,情况便不同了:福音揭示和宣扬神的恩典,而这并非不证自明的道理;按照福音,上帝已成就了他不须做的事,而这并非人心所能明白的。

第二,律法与福音内容不同。律法告诉我们应做什么,而福音向我们显示上帝正在做什么。律法讲的是我们要作的工,而福音讲的是上帝的工作。在律法中,我们听到十诫;在福音中,却没有这样的命令。律法没有提及宽恕、恩典,只有诫条与命令;反之,福音只有赐予,只包含恩典和真理。

第三,律法与福音的应许不同。然而,律法的应许和福音的应许,同样伟大,这应许就是永生和救恩。不同之处在于:只有我们完全遵守律法,律法的应许才生效。因此,律法的应许愈大,愈令我们失望!律法赐与我们食物,但却不把它放在我们能触及之处。它说:“我叫你的灵魂不再干渴,叫你不再饥饿。”但我们却得不着应许;因为它又说:“如果你遵行我的命令,你才能得到这些。”福音的应许可不一样:它无条件地应许了上帝的恩典和救赎!是白白的,别无所求的。福音如此说:“我给你的,拿去吧,那是你的!”这不是条件,纯是邀请。

第四,律法与福音的威吓性不同,福音没有威吓,只有安慰的话。若你在圣经中看见有威吓性的话,可以肯定该段经文是属于律法的,因为律法除了威吓,没有别的。

第五,律法与福音的果效不同,律法的果效有三:(一)律法告诉我们应作什么,但不帮助我们遵行命令;徒然令我们更不愿意遵行律法所示的。(二)律法揭示人的罪,但没有帮助人,使人脱离罪,反让人沉沦于绝望的苦境中。(三)律法产生悔意,昭示地狱、死亡和上帝震怒的恐怖,却没给予罪人半点安慰。

福音的果效则不同:(一)福音要求信心,也赐信心给我们。当我们向人传扬:“当信主耶稣基督”的信息时,上帝就透过我们的传讲,把信心给予听的人。我们传扬信心,任何人只要不是立定心志拒绝,都可以得着信心。(二)福音绝不谴责人,却除去他的一切惊慌、恐惧、烦恼,使他充满圣灵的喜乐与平安。(三)福音不要求人具备任何德行,例如:好心肠、好脾气、改善自己、虔诚、爱上帝、爱人等,它从不发施号令,却能改变人。福音把爱栽种在人的心中,使人有能力做善工。它一无所求,然而却给予一切。

第六,传扬律法与福音的对象不同。福音与律法在人身上的作为和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对沉于罪中的人,我们要传以律法;对于察觉自己是罪人的,我们要向他传福音。当然,两种真理都要传扬。问题只是:对什么人应该传律法?对什么人应该传福音?

根据提前1:8-10,若一个人沉于罪中,不愿离开某些罪行,那么,只有向他传那咒诅人和定人罪的律法;可是,当一个罪人开始知罪,并为自己的境况恐惧,我们便应立即向他传以福音,因为他已经不再是沉于罪中的人。同样,若魔鬼叫你沉迷某种罪中,你便不应听福音,只适合听律法了。

对于那些失丧的罪人,我再一次强调:不要传律法。但向那些饥渴的罪人,仍继续传扬律法的牧者,有祸了!对这等人,牧者一定要说:“来吧!还有机会,无论你的罪有多大。就算像犹大或该隐那样,你仍有机会啊。来!来投靠主耶稣。” 因为福音正要在这样的人身上显出作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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